2020临沂费县映文南团结街征收事业单位及村居补偿方法

导语 临沂费县映文南团结街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非住宅房屋补偿房屋类型进行价格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临沂费县映文南团结街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结构特殊、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性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对居委、企业的办公用房等公益性用房,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费除奖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暂不支付,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参照《费县产权认定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规定,由产权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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