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通告(4.12)
导语 4月12日起,启用罗庄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进入罗庄区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尽入”。
罗庄区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4.12)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即日(4.12)起,启用罗庄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罗庄区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包括无外包装、不适宜消毒的散装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尽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集中监管仓统一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罗庄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没有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罗庄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集装箱货物运输驾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区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四、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罗庄区集中监管仓地址: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镇中路与罗七路交汇处向西800米路南。
咨询预约联系人:周保彬,电话:0539-8929906、13954997144.
罗庄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温馨提示:如有涉疫问题,请随时拨打罗庄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39-8256703。
依据来源:罗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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