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涉港澳台离婚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导语 临沂市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离婚办理登记手续,不仅需要双方一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办理,还需要具备相关规定所需的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

  临沂涉港澳台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中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规定,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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