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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主申报指南

导语 临沂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主申报指南小编都已经整理好了,更多详细内容请看正文部分。

  临沂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主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本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提醒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落实相关责任。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流程

  1.现场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线上申报

  登录“爱山东”APP,进入“居住证服务”模块,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https://mp.weixin.qq.com/s/b036Z9CJ_WNrMtR6O5eW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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