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乘坐出租指南

导语 从临沂市城市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获悉,由于部分出租车乘客对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不是很清楚,经常在投诉中出现的一些误会及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临沂市出租办综合科科长李勋成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乘客乘坐出租车注意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临沂市实际,临沂市城市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临沂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规范规定统一配置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标志灯、待租显示器、运价标签、禁烟标志;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在车上安装、张贴其他设施设备和广告;对乘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要予以劝止; 出租汽车必须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运送乘客到异地并返程的除外),进入非核定经营区域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主动向乘客出示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乘客;要求等候的,可先收前段车费,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去;承运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接受预约服务后应按约定时间、地点前往载客。约定候客等原因暂停营运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等以维护乘客以及出租车司机的权益。

  乘坐出租汽车注意事项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扬手招车时,应选择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的车辆,不要招乘已载有客人的车辆。

  二、路上打车时,应在允许车辆停靠的路边等候,切勿在路口、道路中间和禁止停车上、下客的地方拦车;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打车时,应到出租汽车待租发车区乘车。

  三、除下列情形外,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乘客:

  1.乘客议价的;

  2.在禁止停靠的路段招车的;

  3.车辆无法调头或安全向右停靠的;

  4.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所经路段无法行驶的;

  5.乘客超员的;

  6.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管制刀具以及可能污染乘车环境物品的;

  7.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陪同的;

  8.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上车时,应从右门上车,以确保自身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五、上车后,应向驾驶员说明具体目的地,并系好安全带。

  六、乘车途中,不要在车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污损车辆,不乱扔废弃物,保持车内卫生清洁 。如对驾驶员选择的路线不满意,乘客可以要求驾驶员根据自己指定的路线行驶。

  七、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并向驾驶员索要发票。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计费或不提供合格发票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八、下车时,要注意收好发票并带好随身物品,从右侧安全下车,如有物品遗忘在车上时,可以通过发票及时进行查找。

  九、发现驾驶员存在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拨打监督电话8105166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要记清车号、驾驶员姓名或服务监督卡号,并注意保留乘车证据,最好利用手机的录音、拍摄功能对乘车过程进行录音、拍摄,便于事后提供执法部门作为证据使用。

  十、发现殴打乘客、侮辱乘客、盗窃财物、兑换假币等违反治安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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