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1.24)

导语 沂水县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时间:1月30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县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在全县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沂水县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燃禁放要求

  1.即日起至3月31日止,主城区长江路(东二环路)以西,玉山路(南二环路)以北,泰山路(北一环路)以南,黄河路(西二环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包含分界道路)及各乡镇驻地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2.1月30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县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3.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庐山工业园区;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公园、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等《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

  1.在全县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全县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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