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办法
导语 亲爱的新手爸妈们,按照这份指南,出生证明轻松搞定!这可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哦,一定要妥善保管呀!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为宝宝办好这张重要的证明,开启他们美好的人生之旅。如有疑问,随时联系相关部门哦,祝大家和小宝贝幸福快乐!
签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包含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公安机关留存,存根由签发机构留存。
第二十三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附件9);
(三)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10)。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1),同时领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身份核验。
第二十四条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该机构应主动告知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关系声明(附件12)。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附件13)。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14)。
新生儿已办理落户登记的,只签发正页,副页及存根由签发机构留存。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一)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附件15),签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二)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母亲明确放弃添加女方信息的书面声明以及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产妇、新生儿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机构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时应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专家会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申领人不能提供原助产机构原始病历复印件(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参照第二十六条给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签发、助产机构应当依照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新生儿父母所持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居民身份证验证机验证(线上办理除外)。对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需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附件16),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显示人像信息的户籍证明确定父母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不予上报住院分娩信息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且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以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为准;未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相关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同时查验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为同一人的材料(指纹或笔迹鉴定)。产妇住院分娩时已通过“人证合一”刷脸认证的,一律不得变更新生儿母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第三十二条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未按首次签发要求登记新生儿姓名而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第三十三条 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落户者只提供正页)和换发登记表(附件17)等;
(五)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的换发由签发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干部部门或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新生儿已办理落户登记,换发后需重新办理落户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签发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到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出生登记,同时,交回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对原落户地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和无法提供副页的说明。
换发后,新生儿落户登记信息变更的,签发机构应函告新生儿落户地公安机关。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进行换发登记。
第三十五条 任何签发机构不得以外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也不能以医疗保健机构外的换发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撤并的,当事人需持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换发。
第三十六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委托领证人到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申领人经身份核验通过、补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附件18)、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签名加按手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承诺声明书及落户情况承诺书(附件19)。
第三十七条 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户籍核查函(附件20),根据公安机关出具反馈的落户情况,予以补发副页。
第三十八条 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可选择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爱山东”APP)等平台进行线上申领。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应到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自收到申领人线上申领上传的相关材料后,签发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因申领人上传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人员可驳回至申领人,经申领人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申领人可选择邮寄到家或预约现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