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创业担保贷款收不回怎么办

导语 近日,山东省人社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协同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如果贷款逾期未还,追偿无果怎么办?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代偿损失?临沂本地宝为您解答。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相关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由此产生的损失,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别承担。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死亡,或者根据民法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追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在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满两年,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三)因业务违规造成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

  (四)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核销的债权。

  推荐阅读:临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