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导语 11月22日上午,临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听证会,各代表就解决当前居住区停车矛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下面一起来看看《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吧。
关于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
目前,多数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方式,强迫业主购买车位,导致短时间内没有能力购买车位的业主无法进入居住区内停放车辆,不得不违章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周边道路。
为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平衡兼顾双方利益,《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闲置车位(车库)要求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强拿硬要停车费用的问题
强拿硬要停车费用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目前,这方面的群众投诉多。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既要看到驾驶人违章占道停车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强拿硬要停车费用行为的违法性。两种行为都应当打击。
《办法》对此均进行了制度安排。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和涂改标志标线,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规定,随意占道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拿硬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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