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沂市供热条例主要内容

导语 《临沂市供热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批,临沂本地宝为您梳理2017临沂供热条例主要内容。

  《临沂市供热条例》亮点内容:

  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

  《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技术,提倡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条例》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

  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需供热,不足的协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指出, 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温度不达标要退费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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