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交流类通行证

导语 大陆居民赴台交流类

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赴台交流类

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如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申请赴台交流的,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也可受理。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的,以及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申请材料

1、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须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还须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所在单位介绍信。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国务院台办批准有权出具赴台批件的省级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赴台的意见。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证件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通行证损坏申请换发的,还要提交损坏说明书。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并向原受理申请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常住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及制作加注、签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证件。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对再次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费30/本;签注(120/件,多次100/件);加注20/件。

审批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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