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山东省考笔试时间(附考试提醒)

导语 2024年度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12月9日下午、10日举行,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将于12月9日上午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考,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9:00,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灯塔-党建在线”),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请及时打印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应试人员须知”,严格遵守考试要求。

  2024年度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将于12月9日、10日举行。本次考试威海考区共11307人参加,省考公务员共9798人参加(省属299人、市属9499人),选调生1509人,威海市共设置10个考点,383个考场。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于12月5日9:00开始,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备齐参考证件和考试用品

  1.参考证件: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请考生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丢失的请在考前及时补办,以免影响考试。

  2.考试用品:考试时须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通信、计算、存储设备,考试期间,凡发现考生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或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按时抵达考点

  考试期间出行人数较多,可能造成考点周围交通拥堵,请考生提前了解考点所在位置,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预留充足的赴考时间。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前,需接受身份核验等,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四、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

  1.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2.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试铃声为准,个人计时工具及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3.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4.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并举起右手。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考生须在座次表上履行交卷签字程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5.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对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带违禁物品,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不做违纪违法之事,做到诚信参考。

  7.考试期间出行人数较多,可能造成考点周围交通拥堵,请于考试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前,需接受身份核验等,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8.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面试时使用。

  五、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中取得好成绩!

  推荐阅读:2024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咨询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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