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出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导语 沂水县出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具有沂水县城镇常住人口、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详见正文。

  沂水县出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帮助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六稳”“六保”任务,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近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沂水县分中心多部门联合出台《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对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实施方案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沂水县城镇常住人口;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

  3.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与以往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有效衔接,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对保障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为稳就业、促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注释:

  “新就业”是指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县城规则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无房”是指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

  “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

  “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的人员。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附件【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方案1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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